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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 / 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是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中国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此种形式的公司,以获得先进的技术和新的管理技能。作为回报,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低劳动力成本,低生产成本和潜在的巨大中国市场份额。如果某些经营业务仍然由政府控制,中外合资企业则是在中国注册的唯一方式。目前有两种类型的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EJV)和合同式合作企业(CJV)。

比较于独资企业的利与弊
合资企业比较于独资企业的优点:
对于项目批准的限制相对于WFOE更少,从而可以经营WFOE“受限”的行业。
由于共同投资,外国投资者前期成立合资企业投入可能比独资企业少。
可以从合作伙伴那里获得政府批准、劳动力、原材料采购,土地和生产设施,以及营销和分销渠道等多方面的协助。
因此,由于合资伙伴可将现有客户和销售合同从转移到合资企业,与WFOE相比,减少前期投资风险。
还有合资企业的成立和运行比WFOE更快。
合资企业比较于独资企业的缺点:
需要做尽职调查,然后与在中国的合作伙伴谈判合资合同
承继合资伙伴的风险,包括超额工人,与过往客户的不良声誉等
没有单边经营控制,因此会产生合作伙伴争端,失去对合资企业的控制等重大风险。此外,在EJV的情况下,合作伙伴对需要获得一致批准的主要决定具有否决权,可能抑制EJV响应市场条件变化的能力。
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公司,与WFOE相比,合资企业对企业文化的控制更少。
相较于WFOE,合资企业更高风险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甚至让未来竞争对手知道你的专门技术和商业秘密。
合资公司股权转让
如果一方提议将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有优先购买建议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由于股权转让还需要修改合资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而合资公司章程又要求每一方签字,因此,每一方实际上对任何转让要达成一致意见。 所有注册资本的转让还需要得到合资公司董事会的一致批准,并得到原批准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经营期限和其他
(A)根据中国法律,合资公司有固定的经营期限。 当前最常见的经营期限是五十(50)年。 经各方同意和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经营-转让这一模式的CJV中,由中方同意并经相关政府当局批准的运营期可以短得多。
(B)根据拟设立合资公司的业务性质,可能需要某些附加的政府审批和许可证,例如公共卫生许可,环评批复,生产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增值电信服务经营许可证等。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其他法律和实际问题事项载于合资合同末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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