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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修订草案

8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对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目前关于此规定还在征求意见期间,并未确定

 

但根据内容分析,以后的结果无非就是以下两条:

1、所有新注册公司必须五年内进行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2、所有已注册未实缴公司需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本条为最坏结果,不一定会实施.

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司法的内容,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清退大量的空壳公司,对市场环境来说有好处,但对大量小微企业来说不太友好。

 

来源: 人民日报   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