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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政策“如约”到期,在沪外籍、台港澳人士的参保责任再无“分歧”

2021816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下称“38号文)】政策到期。上海正式和国家接轨,全面进入全员社保参保时代。

 

2021816日开始,上海再无“38号文。从这一天开始,关于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士的社保参保义务统统回归于国家层面的两个文件:人社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及人社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的,应当依法全面参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共同负担。至于38号文到期后,三险要变五险问题。其实怎么说呢,医疗和生育归并后,五险已成四险。四险和三险之间,只有一个失业保险,0.5%(企业部分)的存在。

 

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士的社保参保义务依旧是存在一定的豁免空间的。中国目前和10个国家已经就部分社会保险险种的双边互免达成一致。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已经在本国参与社会保险的公民可以在对方国家用工期间,免除协定互免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参保义务。

 

社会保险互免,不是互相免除对方国家人员在本国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参保义务,而是互相免除对方国家的已经在本国参保人员在本国用工期间的(部分)社会保险的参保义务

 

下表为双边互免的险种及首期期限如下,人社部网站中可以获得有关社保互免的协议原文,以及操作事项要求,请大家自行前往按需下载。

 

而关于台港澳居民的社保互免原则,基本是一脉相承。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最后,衍生一个问题:

如果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自己不愿意参保,或者公司就是不给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参保,又会怎么样呢?

 

首先,我们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社会保障机构暂时没有动力启动全局性的外国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普查。毕竟这次仅仅是因为38号文的到期而导致的社保参保责任的灰度消失,而不是某部特别的新规颁布。并且国家层面一再强调,不得对社会保险进行自行集中清缴,故而没有运动式执法的前提条件。

 

当然,我们不排除有劳动者想不开,一定要公司参保社会保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社会保险补缴不以2021815日为界。根据上文描述,早在2011年(台港澳居民的,2005年)人社部就明确外籍人士应当依法参缴社会保险,上海38号文只是一个折中安排。因此,如果万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上海一贯的操作一直都是补缴最近的一本就业许可对应期间的社保费用,并且各自承担各自份额。唯一的差异,大约是,815日以后发起的补缴,补缴的应该是四险(生育已经含在医保之中),815日之前,三险。中间就是一个失业保险0.5%的差异,忽略不计。

 

劳动者如果基于用人单位没有参缴社会保险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根据目前上海司法机构的一贯审判思路,外籍人士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商定劳动关系解约理由,并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前提。如果公司不是非常耿直地将相关义务写进劳动合同,不是照抄了劳动合同法里的解雇和经济补偿条款,那么劳动者即便就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发起解除合同,并就此要求活动经济补偿,大概率依旧无法得到支持。

 

有鉴于外国人就业身份识别的特殊性,不排除人社部门在核验就业许可时要求公司提交社会保险的参保记录或者完成社保开户。当然,这只是猜测,是否真的这么干,以未来进行就业许可核验时提交的必须材料清单为准。而且,台港澳居民就业无需办理就业许可。

 

关于公积金的参缴义务,依旧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后的额外福利筹划安排,公司可以自身情况考虑是否将外国人或台港澳居民纳入公积金参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