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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政策

你为贵公司做年检了吗?
时光飞逝。现在是五月。你为贵公司做年检了吗?
根据《企业信息披露暂行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20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公司应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年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21年6月30日前(参照《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月30日前。
否则,公司将被列入异常运行记录系统(“异常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经营记录系统(“异常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规定的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按工商总局规定的期限披露有关企业信息的。
2.隐瞒虚假信息的事实。
请注意,企业连续三年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规记录制度(以下简称“违规制度”),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
列入违规制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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