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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该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AC发现以下几条重点内容:

 

1.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收据凭证,内部凭证和分期付款凭证也可作为外部税前扣除凭证。

 

3.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 此外,在第14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 税前扣除证明应在年度税务结算前获得。 但是,当企业未能获得外部凭证或其获得的外部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有60天的延期。 此外,如果提供合法的证书,税前扣除可以在五年内追溯。

 

具体的法律规章请见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0170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