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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上调整后,上海市民这15项待遇也将相应调整

上海将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到21元。那么,最低工资与哪些待遇有关?将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以下是市人社局整理的与最低工资有关的15项待遇,包括经济补偿金、见习生活费补贴、带病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等,一起来看看。

 

1.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见习生活费补贴

每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斟酌配套补贴。

 

3.见习带教费补贴

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发放至提供带教服务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斟酌配套补贴。

 

4.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

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5.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规定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假期工资计算基数(加班;病、事假;婚、丧假等)

按规定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8.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9.停工停产单位员工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1.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2.实行计件工资形式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13.实行提成工资形式

实行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14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15.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