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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市场开放提速 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放开

中国的支付产业全面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

3月2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

上述政策的背景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去年就曾表示,中国的支付产业要全面开放,“全面开放不是局部开放,个别环节开放,而是全方位多纬度开放;全面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通过业务及技术革新顺应消费转型升级趋势,非银行支付机构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在小额零售支付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某支付业人士表示,一方面中国的支付市场空间巨大,另一方面支付市场已经被支付宝和财付通基本垄断,外商进入中国对现有支付格局难以构成大的影响,但是对中国的支付机构寻找新的股东创造了更宽松的条件。

春节前夕,拥有外资股东的阿里巴巴与蚂蚁金服联合宣布,根据2014年双方签署的战略协议,经董事会批准,阿里巴巴将通过一家中国子公司入股并获得蚂蚁金服33%的股权,并将终止当前与蚂蚁金服的利润分享协议。则是源于支付业开放的客观环境。

事实上,我国一些大型支付早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以蚂蚁金服为例,截止2017年底,蚂蚁金服已经和境外合作伙伴一起打造出7个本地钱包,均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包括:印度、泰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香港。蚂蚁会为当地合作伙伴提供蚂蚁的技术经验,这样最直接的好处,能为他们节省5年以上的研发成本和发展时间。

根据《公告》要求,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同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第三,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储、处理和分析应当在境内进行。为处理跨境业务必须向境外传输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境外主体履行相应的信息保密义务,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最后。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应急安排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程序受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申请。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更好地服务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